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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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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部董事韩瑜一行到华西金控调研指导 11月27日,集团专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召集人韩瑜带队到华西金控调研指导工作。集团兼职外部董事张文峰、张世保、田华茂,董事会秘书顾金戈,战略与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陈超,华西金控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周家立及在家领导班子成员,集团综合管理中心、华西金控相关子公司领导参加调研。华西金控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周家立对集团长期以来给予华西金控的关心支持表...
2024 - 1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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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集】探索“建筑+金融”产业融合,持续补链强链——华西集团与四川金控交流座谈11月19日,华西集团与四川金控集团交流座谈,就“建筑+金融”产业融合模式深入交换意见,有望携手在系列企地项目中开展多元合作。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马林,四川金控集团(以下简称:四川金控)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卢赤斌出席座谈会。▲座谈会现场▲马林讲话马林对四川金控长期以来给予华西集团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他谈到...
2024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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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迹】央媒官宣:中国人要登月了!华西集团自主研制生产的智能系列成套工程设备中标中国载人登月发射塔建设项目10月29日,新华社发文《中国人要登月了!》。报道称“2025年,中国载人航天工程计划实施3次飞行任务。中国某发射场将承担载人登月飞船、着陆器等发射任务。登月任务发射工位等设施正在进行建设施工。”消息一出,举国振奋。鲜为人知的是,华西善建者此时此刻正全面参与中国载人登月发射塔(发射工位)建设,...
2024 -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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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绩】2.28亿!连续两次中标坦桑尼亚国家级重点工程近日,坦桑尼亚市场再结新果,四川安装连续中标坦桑尼亚国家级重点工程——达港码头石油储罐设计与建造工程1标段和2标段,中标金额合计超2.28亿元(人民币)。▲坦桑尼亚达港码头该工程是四川安装在坦桑尼亚的第一个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工程1标段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5座2.7万立方米汽油罐、6座2.7万立方米柴油罐、3座2.7万立方米航空油罐、1座1.1万...
2024 -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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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迹】华西集团综合产业总部项目正式签约落地天府新区!       10月25日,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华西集团签署投资服务协议。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书记周先毅,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陈历章,华西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马林出席活动并见证签约。▲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刁义与华西集团副总经理罗炜代表双方签署投资服务...
金控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 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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