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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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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部董事韩瑜一行到华西金控调研指导 11月27日,集团专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召集人韩瑜带队到华西金控调研指导工作。集团兼职外部董事张文峰、张世保、田华茂,董事会秘书顾金戈,战略与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陈超,华西金控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周家立及在家领导班子成员,集团综合管理中心、华西金控相关子公司领导参加调研。华西金控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周家立对集团长期以来给予华西金控的关心支持表...
2024 - 1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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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集】探索“建筑+金融”产业融合,持续补链强链——华西集团与四川金控交流座谈11月19日,华西集团与四川金控集团交流座谈,就“建筑+金融”产业融合模式深入交换意见,有望携手在系列企地项目中开展多元合作。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马林,四川金控集团(以下简称:四川金控)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卢赤斌出席座谈会。▲座谈会现场▲马林讲话马林对四川金控长期以来给予华西集团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他谈到...
2024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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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迹】央媒官宣:中国人要登月了!华西集团自主研制生产的智能系列成套工程设备中标中国载人登月发射塔建设项目10月29日,新华社发文《中国人要登月了!》。报道称“2025年,中国载人航天工程计划实施3次飞行任务。中国某发射场将承担载人登月飞船、着陆器等发射任务。登月任务发射工位等设施正在进行建设施工。”消息一出,举国振奋。鲜为人知的是,华西善建者此时此刻正全面参与中国载人登月发射塔(发射工位)建设,...
2024 -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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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绩】2.28亿!连续两次中标坦桑尼亚国家级重点工程近日,坦桑尼亚市场再结新果,四川安装连续中标坦桑尼亚国家级重点工程——达港码头石油储罐设计与建造工程1标段和2标段,中标金额合计超2.28亿元(人民币)。▲坦桑尼亚达港码头该工程是四川安装在坦桑尼亚的第一个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工程1标段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5座2.7万立方米汽油罐、6座2.7万立方米柴油罐、3座2.7万立方米航空油罐、1座1.1万...
2024 -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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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迹】华西集团综合产业总部项目正式签约落地天府新区!       10月25日,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华西集团签署投资服务协议。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书记周先毅,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陈历章,华西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马林出席活动并见证签约。▲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刁义与华西集团副总经理罗炜代表双方签署投资服务...
保险经纪
2021 - 05 - 08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2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 保险公司...
2018 - 10 - 10
银保监办发〔2018〕76号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根据企业生产、建设、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要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对于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良好、负债率较低、风控能力较强的龙头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其行业带动作用,稳定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加大对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领域的支持。三、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
2018 - 08 - 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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