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全面有效落实,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分决定,是指集团两级纪检监察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监察对象作出或经同级党委、行政批准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处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执行处分决定必须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 处分决定的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和宣布;按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级别)调整、薪酬待遇变更、年度考核等相关影响性规定;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归档、档案转移;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六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和注重效率相结合,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处分决定执行职责分工
第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协调监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直接或者委托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办理解除政纪处分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级别)调整、薪酬待遇变更、年度考核等相关影响性规定以及恢复党员权利等事项;指导对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
受委托执行单位(党组织、行政)负责对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本人签收,对本人岗位及薪酬待遇变动的落实。
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落实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级别)调整、薪酬待遇变更、年度考核等相关影响性规定以及办理终止党代表资格等事项;确定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级;完成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和受处分人员档案交接工作;负责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财务部门负责收取责令退赔款项等事宜。
第八条 有关单位(部门)对处分决定所列事项(年度考核除外)逐一落实后,应认真填写有关回执表,并在处分决定下发后一个月内报送纪检监察组织。
第九条 报送回执表时,对重新确定岗位的,应附任职通知;对调整薪酬待遇的,应附薪酬待遇变动有关资料 (复印件);对责令退赔以及其它需要落实事项的,应附有关凭证。
第三章 处分决定的送达及宣布
第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监察对象作出或经同级党委、行政批准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在一周内向受处分人、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送达处分决定书。
向受处分人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与本人谈话;
向同级组织、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通知书》,告知需要执行的涉及受处分人的职务调整、薪酬待遇变更、年度考核、责令退赔、追缴违纪款物、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等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可由纪检监察组织直接送达,也可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送达。
第十二条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华西集团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送达回证》或《华西集团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处分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在《回证》或《报告表》上载明受处分人陈述意见及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可由纪检监察组织直接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宣布。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党纪处分决定书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后,应通知本人,并于一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宣布。
第四章 处分决定材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华西集团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上记明归档日期,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因职务被降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将其人事档案移交下级管理的,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处分决定的生效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受处分人如不服处分决定,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组织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受处分人职务、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受党内警告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受行政记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晋升职务。
受行政降职、撤职处分的,按照新确定的岗位确定薪酬待遇,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按照新确定的岗位确定薪酬待遇,一年内(留察期间)不得发放奖金。留察期满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员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个月内调整完毕。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人职级待遇调整的执行时间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计算。
第七章 受处分人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到处分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以其新任岗位参加年度考核。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参加当年度考核,但在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没有受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确定当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受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度及次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不称职,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处分期满的当年,按规定条件确定当年度考核等次。
涉嫌违反政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当年度考核,但在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没有受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确定当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年度考核情况报纪检监察组织。
第二十五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第八章 处分执行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的单位或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填入《报告表》,连同落实职务(级别)调整、薪酬待遇变更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纪检监察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在延长期限内按上述规定办理。涉及年度考核和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等在一个月或者延长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工作,应当按规定办理完毕后及时履行报告手续。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行政或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负责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送达受处分人和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
处分决定书未按规定装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纪检监察组织。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应予以调整。
对受处分人员应按要求调整岗位而未调整的;
对受处分人员应降低薪酬待遇而未降低薪酬待遇的;
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提拔任用的;
对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违规确定等次的;
对不履行处分决定执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监察部商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